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于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包括总则、申请与审批、排污管理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共6章51条。
《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;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,不得排放污染物。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、排放量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,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。
生态环境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守亮表示,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。《条例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;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;同时引入社会监督,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。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了解决路径,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长牙齿的制度利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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